知问原创丨聊聊非正常专利申请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23-06-09




全文约2500字,平均阅读时间8分钟

关键词:非正常专利、专利申请


自1985年专利法正式实施,专利制度从无到有,我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推动专利工作开展及企业创新实力的提升,各级政府机构制定了多种相应政策,鼓励企业视专利技术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进行专利申请,政策激励效果最直接体现在专利申请数量与日俱增。自2011年起,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过了美国,自 2015年起,发明专利授权量亦超越美国,成为全球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第一大国。

数量的爆发,伴随的是大量为了获取短期利益而申请的低质量专利,这些低质量专利作为谋私利的工具,忽略了专利本身应具有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远远背离了专利保护创新的初衷。针对这种状况,国家近几年着力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2017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施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对“非正常申请”确认进行进一步修改。与2007年10月1日国知局施行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5号)相比,75号令中间接规定了“非正常申请”的基本类型。

然而,近年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为了打击和遏制,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公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411号),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



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如何界定,已有较多官方或非官方解读,本文不做赘述。

归纳来说,作为专利申请主体,最容易涉及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无外乎以下几种:1. 一案多报,即内容明显相同,进行多件专利申请;2. 明显抄袭,即明显抄袭现有技术的专利申请;3. 东拼西凑,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4. 弄虚作假,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除了上述四种情况,还有一类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也非常常见,出现在非正常申请拟认定清单上的概率不亚于前四种情况。该类情况即第411号办法第五条涉及的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具体来说,就是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申请人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设计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尤其是通过罗列大量、细微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这就是我们通常称为“以复杂技术手段解决简单技术问题”的一类专利申请。

“以复杂技术手段解决简单技术问题”是 “一句话权利要求”的另一个极端。此类非正常申请见于各个技术领域,尤以机械、电学等通常以基础结构、元器件等构成技术方案的领域居多。在发明主题上,此类申请多选取日常生活、工业生产中容易接触到的通用型、基础型装置、设备,或是这些装置、设备中的部分零件、模块,因其基本原理浅易、组成结构简单、技术资料丰富且方便易得。在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也都是相应装置、设备及其零件、模块本身所能解决的固有问题。然而,在解决技术问题所设计的技术方案上,其技术手段的选取却极尽繁冗、复杂。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撰写详尽冗长、技术特征大量堆砌,保护范围狭小。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实施例部分基本与权利要求书相同,且绝大多数仅有一个实施例。这种专利申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也是非常难处理的一类案件。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采取“机检”与“人判”相结合的方式判断是否是非正常申请。即在初审时利用智能检索系统为每件申请打分,凡是具有一定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申请,均属于疑似非正常申请,并将这些申请推送给相关的初审审查员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非正常申请,则通知申请人放弃或者进行意见陈述。

可见,专利局在非正常申请的认定上,是非常谨慎的。虽然实践中存在创新技术方案被误伤的情况,但会出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清单中,必有其原因。作为申请人不能被动地依赖事后的意见陈述来抗辩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而应该更加主动地寻求规避被纳入非正常申请的方法,防患于未然。

以下简单介绍几种行之有效的方案,供专利申请人参考:

(一)疑似一案多报、明显抄袭、东拼西凑、弄虚作假,以及以复杂技术手段解决简单技术问题等非正认定。跟专利申报时机、专利材料撰写具有较大联系,所以,专利申请人要严把专利撰写质量关,避免自投罗网,故寻找合规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注重代理机构的专业性非常必要;

(二)避免以同一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有部分企业发明人均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

(三)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部分企业法人同时经营多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将涉及A领域的A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B公司的名义递交,这样有可能会呈现为不符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四)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避免由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五)针对专利布局中的相似方案专利申请,在申请文件撰写中,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避免矛盾。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越来越严厉的打击措施,包括约谈涉嫌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将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的失信人列入失信名单等等,加大对非正常申请的打击力度。

重拳之下,行业内难免怨声载道。但试想,如果国家局不这么做会怎样?如果政策引导的重心仍旧集中在专利数量的扩张上,那么在套利动机的驱使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人员参与到非正常申请的制造行列当中,会有越来越多精心炮制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获得授权,而这类专利对我国科技创新激励和保护提升毫无用处。所以,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从业者,虽然在被误伤时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打击措施吐槽一番,但还是要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得对!做得好!




本文作者



平静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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