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瑞德西韦治疗新冠肺炎新用途的专利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2-06

作者:吴雪健、王玉姣、陈彬 |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生物医药团队&检索咨询团队

(本文38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从2019年12月份以来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在武汉产生疫情后,迅速蔓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后简称“新冠肺炎”)的治疗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2020年2月4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后简称“病毒所”)发布:在抑制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且相关研究成果:“Remdesivirand chloroquine effectively inhibit the recently emerged novel coronavirus(2019-nCoV) in vitro”已经发表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上,且该篇文章已经于2020年2月4日出版。论文的合作单位联合声明:“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德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这个新闻立刻引起了极大关注,各种分析扑面而来,众说纷纭。很多人问我们,作为专业人士有什么样的专业观点?请看我们的分析:


1、病毒所瑞德西韦新用途专利申请的分析

瑞德西韦(Remdesivir)也称为瑞得西韦,其CAS号为:1809249-37-3,分子式:C27H35N6O8P;其化学结构式如图1所示。瑞德西韦(Remdesivir)是吉利德科学公司(Gilead Sciences,后简称“吉利德”)在研的一种核苷酸类似物前药,其能够抑制依赖RNA的RNA合成酶(RdRp),这款在研药物原本是针对埃博拉病毒研发的。



图1-瑞德西韦结构式


虽然,瑞德西韦是已知具有药用的化合物,并且有报道表明瑞德西韦具有治疗冠状病毒的效果;例如,在体外和动物模型中,已经证实了瑞德西韦对冠状病毒具有治疗效果,具体如瑞德西韦对非典型性肺炎(SARS)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的病毒病原体均有活性。但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是一种新发现的病毒,并且根据细胞实验,瑞德西韦具有治疗新冠肺炎的效果,作为药品的新用途,其本身具有申请专利的可能性。

但是,化合物新用途的专利在授权的时候仍然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标准,对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10章5.4节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做出了如下规定:


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1)针对瑞德西韦新用途的新颖性评价

正如上述所描述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作为冠状病毒的下位概念,且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是一种全新的病毒;并且根据病毒所公布的专利申请信息,其已经于2020年1月21日递交了新用途专利申请,而《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报道美国使用瑞德西韦治疗新冠肺炎的案例发表于2020年1月31日。因此,瑞德西韦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新用途的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当然,可能美国已经申请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新用途的临时申请,如果从这点考虑,那么病毒所新用途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还有待评判。


(2)针对瑞德西韦新用途的创造性评价

在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其创造性。由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与非典型性肺炎(SARS)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结构上具有一定的类似性,采用瑞德西韦治疗新冠肺炎,本身就是借鉴瑞德西韦对非典型性肺炎(SARS)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治疗经验。因此,如果瑞德西韦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效果、作用机理与其他冠状病毒的基本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仅通过合理的推理或者有限次实验就可以得到瑞德西韦具有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效果,则该新用途的专利将具有较大的授权风险。但是,医药领域属于实验科学,医药发明创造是否能够实施或者是否具有专利性往往难以进行预测。因此,如果有实验结果表明瑞德西韦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比其他的冠状病毒具有令人惊讶的效果,且其药物的作用机理也有所不同,瑞德西韦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新用途则仍然是有创造性的。特别是,有报道称瑞德西韦已经加速进入了临床实验,而且在前期细胞实验的基础上,如果临床的实验效果能足以支持瑞德西韦对新型冠状病毒具有令人惊讶的效果,则对其新用途的专利授权具有较大的支持。


2、吉利德关于瑞德西韦的专利布局

近日,确实很多分析人员对瑞德西韦的专利布局进行分析,但是分析的大都不全面,或者不准确;因为很多公布的专利申请中往往只是瑞德西韦的类似物,并不包含瑞德西韦。为此本文专门对瑞德西韦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了梳理和分析,通过检索和分析发现,自2009年之后吉利德科学公司(Gilead Sciences)绕着瑞德西韦及其类似物进行了一系列的专利布局。其中,结构通式涵盖瑞德西韦和针对瑞德西韦的专利如图2所示:



图2-瑞德西韦专利申请脉络图


分析发现早在国际申请日2009年4月22日时,吉利德就申请了包含瑞德西韦的通式化合物专利:PCT/US2009/041447;如图3所示,按照说明书描述的信息进行选择时,即为瑞德西韦。因此,该专利PCT/US2009/041447已经公开了包含瑞德西韦的通式化合物,但是并未具体公开瑞德西韦化合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PCT/US2009/041447在我国授权的权利要求(授权公告号:CN102015714B)的化合物通式,并未涵盖瑞德西韦。


图3-PCT/US2009/041447结构信息选择


随后,吉利德于2011年7月22日申请了瑞德西韦化合物的专利,并且在中国已经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CN103052631B),这是目前瑞德西韦抗新冠肺炎新用途最大的专利壁垒。

而后,在2015年10月29日,吉利德同时提交了三件PCT申请,分别为PCT/US2015/057932、PCT/US2015/057933和PCT/US2015/057934,且三件专利具有完全相同的优先权,均要求了美国临时申请:US62072331和US62105619的优先权。其中PCT/US2015/057932是保护瑞德西韦的制备方法,并且其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中国申请号为CN201580059613.5,目前该专利在中国处于实质审查的状态,但是根据本文对审查意见的分析,该专利具有较大的授权前景。而PCT/US2015/057933和PCT/US2015/057934内容基本相同,并且保护的是瑞德西韦丝状病毒感染的新用途;因此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吉利德仅仅选择PCT/US2015/057933进入各个国家的国家阶段,该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号为CN201580059611.6,并且也处于实质审查的状态;虽然该专利在中国国家阶段进行审查时,已经将保护主题修改为化合物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但是审查员仍认为其创造性在于治疗丝状病毒的新用途,并且具有较好的授权前景。

而后,在2016年9月16日,吉利德申请了瑞德西韦治疗沙粒病毒和冠状病毒新用途的专利申请,该专利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其中国的申请号为CN201680066796.8;由于该专利的主题名称为:“用于治疗有需要的人的沙粒病毒科感染的方法”(如图4所示),如果不对主题名称进行修改,则涉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将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冠状病毒的一种,因此该专利可能会对瑞德西韦新用途的专利授权产生影响。



图4-CN201680066796.8公开文本截图


随后,吉利德又于2018年4月27日对瑞德西韦的晶型申请了专利:PCT/US2018/029974,且该专利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中国的申请号为CN201880028988.9);2018年07月10日又布局了瑞德西韦药物制剂的专利申请:PCT/US2018/041482,虽然该专利尚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是由于该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截止日为2020年3月初,该专利仍然具有进入中国的可能性。


3、瑞德西韦新用途实施的风险和途径

(1)瑞德西韦新用途实施的风险

瑞德西韦核心化合物的专利已经获得授权,即使瑞德西韦治疗新冠肺炎新用途的专利获得授权,新用途的实施也需要瑞德西韦化合物专利的许可。

而且分析发现吉利德已经对瑞德西韦进行了全方面的专利布局,不仅申请了化合物的专利,其对制备方法、晶型、制剂、用途均进行了专利申请;如果这些专利都获得授权,那么瑞德西韦治疗新冠肺炎新用途的实施可能还需多个专利的许可。

(2)瑞德西韦新用途实施的途径

如果病毒所申请的瑞德西韦治疗新冠肺炎新用途的专利获得授权,则有利于在治疗新冠肺炎方面与吉利德进行交叉许可,从而在许可谈判中增加谈判的筹码。

此外,我国《专利法》第49条和第50条还对强制许可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因此,在面临新冠肺炎严重蔓延的紧急状态状况下,如果交叉许可谈判难以成立,还可以依照我国《专利法》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进行强制许可,从而实施瑞德西韦治疗新冠肺炎的新用途。


作者简介


吴雪健:专利代理师/专利分析师,工学硕士;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在知识产权/科研领域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SCI收录3篇,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分析评议项目20余项;擅长专利信息检索分析、竞争情报挖掘和专利布局策略分析,并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专利检索咨询服务。


王玉姣:专利代理师,实习律师。理学硕士,毕业于兰州大学,无机化学专业。从事配位化学、无机材料化学研究7年,具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历;并在化学化工、材料领域发表论文/会议论文十余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以第一作者获第二届 Wiley Online Library 优秀文章推荐大赛三等奖。


陈彬:专利代理师,硕士,毕业于天津大学生物化工专业,瑞途律师事务所生物医药事业部部长,尤为擅长生物、化学、医药领域的专利分析、专利布局,撰写的专利有3件入选2016年江苏省百件优秀发明专利。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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